惠院团发〔2019〕12号 惠州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04-01浏览:3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惠州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遵照《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学院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惠州学院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惠州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惠州学院党委统一领导本校学生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
     第六条  共青团惠州学院委员会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立学生社团工作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切实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学生社团建立、健全团组织,设立学生社团团工委,在学生社团联合会建立团总支,在学生社团建立团支部,提升学生社团的组织活力,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真正使学生社团发挥学生第二课堂的思想政治教育阵地作用。挂靠在各二级学院进行管理的学生社团,须在学院党总支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负责管理;挂靠在职能部门管理的社团,须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社团团支部由业务指导单位团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单位没有团组织的,由校团委或学生社团团工委直接领导。
     第七条  惠州学院学生会组织(含校院两级学生会)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学生会主席团须有1人专门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第八条  业务指导单位须为学校教研科研单位、党政职能部门、教辅单位、附属单位等校内官方机构,负责评价指导教师工作、教育管理社团成员、监督指导社团活动,其分配遵循“专业对口、业务相关、关系归属”原则。
第九条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学校社团管理工作,协助、监督、保障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对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十条  惠州学院学生社团按照性质和职能划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除学校党委特别批准以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学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均须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否则即为非法社团。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须按照规定程序向学校团委申请注册登记,并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一)有20名及以上本校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须为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中文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架构,社团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学校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且与学生社团的性质、职能契合,能够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至少1个业务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社团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社团不予成立:
     (一)学生社团的性质、职能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校园有关规定的或违背校园文化建设宗旨和方向的;
     (二)学校已有性质和职能相近或相同学生社团的;
     (三)申请成立跨校、跨地区联合的;
     (四)具有校外社会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
     (五)代表和维护特定人员群体利益诉求的;
     (六)宗教类、气功类、仅收纳单一民族学生的;
     (七)申请成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向校团委递交以下材料:筹备申请书(包括目的、理由,社团名称、类别、性质、职能等,组织机构、人员规模、经费管理、活动服务等)、社团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社团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的确认书等。除上级安排外,一般不得成立涉境外学生社团。
     校团委应当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召开学生社团成立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与会议筹备无关的活动。从召开学生社团成立大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校团委应当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社团成立。
     第十二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严格实行年审制度,并集中公示公告学生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应包括社团总体规模、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履职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社团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和违反社团章程的情况等;
     (二)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要提出明确的限期整改要求和时限;
     (四)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对连续3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延长审查年限。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须由指导教师和挂靠管理单位出具意见,提前7个工作日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须由指导教师和挂靠管理单位出具意见,提前15个工作日报校团委核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团委应要求限期整改:
     (一)不接受学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教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的;
     (二)未经审批以学生社团或社团干部名义组织或参加跨校活动、接受校外资金或接受媒体采访的;
     (三)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出现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网络文明意识的观点和言论的;
     (四)学生社团管理混乱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长期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或年审的;
     (六)年审不合格的;
     (七)其他应当要求整改的情况的。
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应当对其予以注销,并在3个工作日内公布有关情况:
     (一)社团本身或开展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三)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社团人数少于一定人数的;
     (六)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七)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或无故逾期不参加年审的;
     (八)长期未开展活动的;
     (九)存在任一不满足社团注册登记条件的;
     (十)严重违反上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本校有关规定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从注销之日起,取消相关学生社团所有权利,禁止相关社团所有活动。被注销的学生社团至少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立。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定期开展非法社团排查整理整顿工作,对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坚决予以取缔,对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备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等)建立非法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活动的,除对校内活动及据点坚决予以取缔外,还将运用法律手段追究非法社团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权益。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惠州学院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本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所在学生社团;社团成员应当按学年定期注册,按社团章程交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社团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出席大会的会员人数须超过社团会员总数的2/3,社团会员大会方可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社团变更、解散或修改社团章程的,须经出席大会会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大会筹备和决议情况须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须在校团委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社团负责人须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成绩良好(在班级综合排名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组织能力优秀,一般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社团负责人须为中共党员。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注销或解散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思想政治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且经所在党组织批准。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1个学生社团。社团指导教师职责包括:
     (一)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
     (二)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开展社团骨干培训;
     (三)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
     社团指导教师履职情况接受校团委和所在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和考核;对不履职尽责或存在其他不适合情况的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须对其予以免职,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团委要对社团聘请顾问有关情况统一备案、定期审核;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须经学校团委审核,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除学校特定需要,并经学校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印章,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须设立社团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社团章程、机构、规模、财务和活动记录等,每学期报送至校团委学生社团工作部及业务指导单位。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惠州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经校团委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活动(包括讲座、论坛、培训、报告等),要提前7个工作日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递交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报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保卫处批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校团委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在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经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国际交流处等相关部门同意,并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带队。
     第二十八条  校团委会同学校保卫处、国际交流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来自校外,尤其是境外机构或个人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管理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  校团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指导,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关内容。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的,由社团负责人作为活动宣传第一责任人,且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对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予以批判教育,并向其所在学院通报情况。情节严重的,由学校团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给予校纪处分:
     (一)社团活动未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社团活动名称、内容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
     (三)社团活动未经批准临时更改计划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未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展活动的,校团委联合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应予以制止。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学校拨款、业务指导单位支持、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写入社团章程;学生社团如接受社会赞助,须符合学校财务和校园综合治理等规定,经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教师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操作。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章程规定的社团集体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校团委和业务指导单位做好学生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工作,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除上级安排外,学生社团不得接受境外资助。各项收入应当全部严格管理、统一核算,做好社团财务文件存档工作。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向校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配好配强管理队伍、整合多方力量资源,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创造必要的条件,对指导工作进行工作量认定,并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三十七条  校团委每年组织开展社团骨干培训,着力提高社团骨干队伍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表现情况,纳入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记录等综合素质评价,使学生社团真正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学院所有校级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院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由各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学校团委备案;院级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和注销情况须报校团委备案,原则上不允许面向全校学生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共青团惠州学院委员会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