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少康楼二楼学生活动中心管理方法及申请表

时间:2022-09-09浏览: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青团惠州学院委员会对少康楼二楼学生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的管理,以及更好地对统筹安排惠州学院团委各项文体活动,提高活动场地和器材等设施的使用率和服务质量,保证教学活动和校园学术、文化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惠州学院所有组织、部门、有登记在册的集体等相关单位申请使用时的一系列事宜,惠州学院团委直属部门负责该活动中心的变更、撤销、使用、审批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少康楼二楼学生活动中心的相关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的对少康楼二楼学生活动中心实行管理审批保管责任制度,确保管理安全规范化、申请制度化、信息科学化。

第四条 惠州学院团委办公室负责少康楼二楼学生活动中心使用调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日常服务。

第二章 活动中心场地的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禁止未经批准使用少康楼二楼学生活动中心。少康楼二楼学生活动中心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出借给校外单位使用。严禁在活动中心内进行任何商业性活动。严禁将活动中心借用后再转借。

第六条 为保证学生的正常作息,使用者举办活动的时间应避开学生的作息时间,尤其在考试周和有其他重大考试时。学校有重要活动时,已借出使用的活动中心须服从安排。

第七条 在活动中心使用过程中,使用者应遵守相关规定,服从活动中心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影响活动中心的正常使用。否则,活动中心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劝导、制止,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违反规定,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使用人和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条 活动中心内的各种设施仅供活动中心内使用,不得随意移出室外,更不能移做他用;活动中心借用期间若使用音响,务必控制音量,21:30过后仍需使用音响的,务必降低音量,避免干扰他人的学习生活;使用活动中心时注意节约用电;离开活动中心时应及时清理场地,自觉关闭照明灯、风扇等;不得随意占用活动中心、妨碍他人正常使用;严禁在活动中心未开门时翻窗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张贴标语或海报时不得使用泡沫胶、双面胶和透明胶粘贴,可使用易拆卸的气球贴或用绳子悬挂,不得破坏墙壁;楼道上或楼梯扶手上不得张贴任何物品(除特殊活动需张贴指引外)。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禁止在活动中心内吸烟、使用明火及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一切危险物品入内;严禁在活动场地内煮食物,更不得使用校方禁止物品。如有违反,参考本管理条例第六章相关内容处理。

第十三条 借用活动中心时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事由和时间使用。如有借用活动中心申请人或单位违规使用情况出现,参考本管理条例第六章相关内容处理。

第十四条 少康楼学生活动中心场地开放时间为每天08:00-11:30和14:30-22:30(节假日除外);活动中心于11:30和22:30准时关门,为维持正常的使用秩序,使用单位应在11:30和22:30前清理完场地并离开活动中心;任何单位禁止在11:30-14:30期间和22:30后使用音响设备。

第三章 活动中心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惠州学院团委各组织、部门及二级学院需要使用少康楼二楼学生活动中心的事项分为两类,活动类与训练类;

第十六条 活动类活动中心适用范围

(一)面向全校学生均可报名参加的活动;

(二)有完备且可行方案及活动负责人的活动;

(三)思想教育类、科技文化类、文体艺术类、社会实践类、志愿活动类、学科竞赛类及其他具有一定教育、素质拓展意义的活动;

(四)有利于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动;

第十七条 训练类活动中心适用范围

(一)面向全校学生均可报名参加的活动;

(二)有完备且可行方案及训练负责人的活动;

(三)思想教育类、科技文化类、文体艺术类、社会实践类、志愿活动类、学科竞赛类及其他具有一定教育、素质拓展意义的活动;

第四章 活动中心申请及使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活动中心场地申请流程进行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不予使用场地。

第十九条 举办活动、日常训练借用少康楼二楼活动中心采用线上申请的方式进行申请。每周五下午5:30校团委工作人员会在后台导出并更新线上申请链接,不再重复发出,本次链接可长期使用,另外请周末需要申请各事项的单位在每周五17:30前完成线上申请表的填写。(节假日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条 活动中心申请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申请活动中心前请检查是否与各组织固定申请时间有冲突,还需查看所需时间段内是否已被成功申请使用;

(二)详细填写线上申请表中“申请人填写”一栏的信息;

(三)申请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对象为校团学组织、部门时需经指导老师同意。

2.申请对象为社团、协会及有登记在册的集体等相关单位时需活动申报表(申报表上需有指导老师签名,社联意见与团委意见需签名盖章)。

注:证明材料必须包含有指导老师同意批办此次活动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24小时内自行查看“是否审批通过”一栏已填写“是/否”,若不通过则根据负责人备注重新在下方填写申请表,原有申请信息不删除;

(五)申请人请根据所申请日期在对应申请表内填写申请信息。

第二十一条 少康楼二楼学生活动中心管理人员须每周检查活动中心借用情况,特殊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五章 活动中心钥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团委办公室统一管理活动中心钥匙。

第二十三条 活动中心钥匙持有情况

由团委办公室持有活动中心钥匙(以下简称钥匙)总共1份,持有原因:便于管理活动中心;

由校团委宣传部副部长、团委直属部门负责人及团委直属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各持有钥匙1份,持有原因:便于管理活动中心;

由社团联合会、阆苑传媒中心、大学生艺术团各持有钥匙1份,持有原因:便于出入活动中心。

第二十四条 钥匙持有者职责

(一)钥匙持有者应保管好钥匙,避免出现钥匙丢失现象;

(二)若非特殊情况,钥匙持有者不得外借钥匙。

第二十五条 钥匙借用者职责

(一)钥匙借用者不得外借钥匙;

(二)钥匙借用者在离场前须负责检查电源、风扇等是否关闭,杜绝安全隐患;

(三)钥匙借用者离场时需锁上门锁,保证物资安全及避免无关人员在活动中心逗留;

(四)如违反以上三点,将取消钥匙持有权,并将钥匙上交给团委办公室。

第六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活动中心场地过程中,活动中心使用者应遵守相关规定,服从活动中心场地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否则,活动中心场地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劝导、制止,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违反规定,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和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违规使用活动中心场地处罚方式

经审查发现违规使用活动场地者,在全校范围内对相关人员通报批评,且取消一个月内其余场地、物资申请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若违规被登记一次,在相关负责人群公告予以警示;若违规被登记次数达到两次,取消当事单位活动中心场地申请权一个月。

(一)使用完场地后未清理场地者;

(一)在非开放时间段违规闯入进行活动者;

(二)违规使用相关物品或破坏活动场地者。

第二十九条 遗失、损坏活动中心钥匙处罚方式

由相关负责人在遗失、损坏活动中心钥匙后两天内提交一份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活动名称、遗失或损坏时间、地点、遗失或损坏原因,内容真实详细,并交由指导老师签字盖章后提交校团委,视情况相关负责组织需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 无故转借、盗窃活动中心钥匙处罚方式

(一)经审查发现有私配、无故转借、盗窃、抢夺活动中心钥匙情况者,在全校范围内对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并登记在其学籍档案之中,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取消相关人员所在单位本学期评奖评优资格,且取消一个月内场地、物资申请资格。

第三十一条 无故逾期不归还活动中心钥匙处罚方式

(一)提交一份不少于500字的书面情况说明;

(二)取消相关人员所在单位本学期评奖评优资格,且取消一个月内场地、物资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及后续少康楼二楼学生活动中心具体使用一切修改权、最终解释权均为共青团惠州学院委员会所有。


附件:

1.惠州学院少康楼二楼学生活动中心线上申请链接.docx

2.惠州学院少康楼二楼学生活动中心使用表.docx


共青团惠州学院委员会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