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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公示

时间:2021-11-08浏览:1274设置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1月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备案表

组织名称:惠州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

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研究生会)数量:17

是否已由省级团委、学联核查(复评):□是/☑否



二、《惠州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惠州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共惠州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共青团惠州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惠州市学生联合会具体指导下的学生组织,在全校同学的共同努力下,始终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的宗旨,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主要发挥服务学生的功能,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 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开展同学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样的学术、科技、文体等活动,推动“灯塔工程”在我校的实施,积极适应共青团与学联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新形势,配合团组织的工作,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弘扬“敦重明辨,求真致用”的校训,创造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建设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环境;

(三)作为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的同时,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团结引导同学听党话、跟党走;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权益,切实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惠州市学生联合会,并作为以上三会的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惠州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在惠州学院学习的中国(含港澳台)学生均为本会会员,承认学生会组织章程。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享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参与建议、质询和批评及监督本会工作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学生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本会他人行使权利,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三)刻苦学习文化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团结同学,维护学校荣誉,维护本会荣誉、促进本会积极发展。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

第九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学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或修订惠州学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惠州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惠州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惠州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惠州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的权利;

(四)享有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经资格审查组审查,报校团委批准,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学院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组审查,报校团委批准,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十四条  惠州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惠州学院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惠州学院学生会委员会须由惠州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经差额选举产生。

惠州学院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惠州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惠州学院学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惠州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惠州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惠州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惠州学院学生会委员会不得代替惠州学院学生会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接受全体同学监督。围绕规范召开代表大会,要求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且每年至少召集 1 次会议,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委员会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罢免案须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学生会委员会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终止:

(一)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因毕业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学生会委员会届期已满,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三)学生会委员会委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在校团委指导下,由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惠州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是惠州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除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

(一)校级学生会设立主席团,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可聘任学校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二)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认。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组织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的职权:

(一)在惠州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会主席团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的职责:在省、市学联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会的工作,统筹会内各项事务,统一协调、分配任务,可结合主责主业设立工作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生会负责并接受学生会以及全体学生的监督;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定期主持召开主席团例会,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做好学期工作总结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部门

(一)校学生会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学生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工作人员中来自学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二)校学生会下设工作部门处理日常工作,其中需包含权益维护部门, 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定期收集同学们对学校建设和治理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学生意见;援助同学和帮助学校解决问题。校学生会执行机构的调整,要在校团委指导下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设立秘书长1名,由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指导学生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项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络、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工作,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校学生会对学院学生会、学院学生会对班委会有指导职责,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校级学生会对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指导、联系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惠州学院二级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校学生会与学院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

(一)二级学院学生会设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工作人员为20至30人。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

(二)主席团需按时参加惠州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例会,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情况。其机构的设置与校学生会相对应,职责范围参照校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职责制定;

(三)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名单应经学院团组织审核、学院党组织批准后,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二级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需在学院团组织指导下,经学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筹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并将选举结果报送校学生会备案。二级学院学生代表会议召开周期原则为一年。在特殊情况下,经院党组织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工作,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三十一条  校级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校级学生会负责对学院学生会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要配合校学生会和学院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建立学生会“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加强校级学生会与学院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学院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可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是校、院学生会组织在各班的基层组织,执行“班团一体化”制度;由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或由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

(二)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党团组织及二级学院学生会予以确定,班委会成员由本班全体学生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需贯彻执行校、院学生会的决议;召开全班同学会议;在团支部的指导帮助下,抓好全班的思想、学习、文体等各项工作。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选拔条件: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且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二)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 选拔结果进行公示, 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工作人员退出机制。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八条  惠州学院学生会要面向全体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惠州学院学生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重要事项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惠州学院学生会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

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学校团委建立从严指导管理学生会组织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学生会组织及工作人员出现的问题,学校团委应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惠州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惠州学院学生会应积极配合学校团委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机理机制,进行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第四十二条  经费的收入和支出由校学生会秘书处提出预算报告,经校团委审查后予以确定。校学生会经费开支情况接受校团委和广大同学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惠州学院学生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惠州学院第八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新生、研究生不需填写)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一)产生办法

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采取差额选举,差额比例应不少于20%,不得指定。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应由院团组织推荐,经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

(二)选举办法

一、根据《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惠州学院学生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时代表必须亲自投票,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代表,视为弃权,不能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三、选举人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也可另选他人。划票时,不赞成,在其姓名旁的空格内画一个“×”;如赞成不作任何标记;如弃权,则在选票右上角画一个“△”;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填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旁的空格内填写另选人的学院、专业和班级。

四、选举时,划写选票要用蓝色或黑色的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划写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票,为无效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辨认部分有效。

五、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均有选举权,代表将选票填写好后,由本人将选票投入规定的票箱。

六、投票顺序:首先是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其次是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按指定的行走路线进行投票。

七、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4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大会筹委会提名,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总监票、监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筹委会的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投票完毕,由监票人启封开箱,计票人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报告清点结果。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则选举有效;若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则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九、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出现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可相应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也可以直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十、大会选举计票完毕,监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核对,做出记录并签名后,由总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宣布选举结果、报告所得票数时,均按姓名拼音为序排列。


六、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一)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代表数量

时间:2020年11月21日

地点:鹅城会议厅

代表数量: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拟定代表231人,占全日制在校学生比例为1.20%,其中,非校、院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141人,占学生代表比例为61.03%。

(二)大会的主要任务及议程

惠州学院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议程:听取并审议惠州学院第六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听取并审议惠州学院第七届学代会提案征集工作报告(草案);听取并审议关于惠州学院学生会章程(修订案)的说明;选举产生惠州学院第七届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

(三)宣传报道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uDYh9QG4Sjvvrc1wlAZzA

(四)现场照片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学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八、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共青团惠州学院委员会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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